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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不成反被公诉

2011-07-26 15:09:02 来源:


自杀不成反被公诉

【案情简介】

  因家庭纠纷,傅女士打开家里煤气阀欲自杀,不料煤气遇明火后爆炸,将在场的两名老乡烧成重伤。记者今天获悉,傅女士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
  检察机关控诉, 2009年8月27日,因家庭纠纷,傅女士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索家坟村的出租房内,打开煤气罐阀门意图自杀,不料煤气遇明火后爆炸,导致屋内前来劝阻的杨女士和屋外另一名女士被烧伤。
  据了解,被烧伤的二人都是傅女士的四川老乡,经鉴定其均属重伤。傅娟被当场抓获。2009年9月26日,经北京市朝阳检察院批准,傅娟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傅娟无视国法,竟采用打开煤气的方法自杀,煤气遇到明火后爆炸致两人重伤,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故提起公诉。
  【法律界网站点评】
  相信读完案情简介,会有不少读者为傅女士叹息。情绪归情绪,现在案件还未调查、审理结束,傅女士最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傅女士的行为构不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了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下面笔者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一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傅女士自杀地点是在家中,当时屋里有3个人,傅女士和她的两个老乡,虽然受伤的人数不多,但是考虑到爆炸可能会引起楼房坍塌,甚至引起严重的火灾,波及周边无辜群众的生命,因此,客体要件是符合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傅女士的行为是打开了煤气罐的阀门,这种情况下引起爆炸的几率是非常大的,她的行为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有很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傅女士是一个头脑清醒,没有任何精神反常的健康成年人,符合本罪主题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很显然,本案中傅女士仅仅是想自杀,并未想要伤害周围的群众,但是她采取的自杀方式却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造成了两位老乡的受伤,因此,从主观方面来看,傅女士的行为是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傅女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应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信读完案情简介,会有不少读者为傅女士叹息。情绪归情绪,现在案件还未调查、审理结束,傅女士最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傅女士的行为构不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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