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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仕启拐卖儿童案
2011-07-26 15:13:25 来源:
【案由】拐卖妇女、儿童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仕启
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仕启电话询问郎春燕(已判刑)是否愿意收买其手中的一名女婴。郎春燕明确表示愿意。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郎春燕赶到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人张仕启的暂住地,被告人张仕启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出卖给郎春燕。后郎春燕将该女婴带到山东省金乡县,伙同王合英(已判刑)通过他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吴再华。2007年9月6日,吴再华主动将该女婴送至公安机关。
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张仕启在原籍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移交南京铁路公安处。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仕启以出卖为目的,出卖婴儿一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仕启犯拐卖儿童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仕启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仕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界提示】
出卖婴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婴儿的人身权利,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可构成拐卖儿童罪,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规定了较严格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法律界提示,不要为了牟取钱财而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否则将会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
【案由】拐卖妇女、儿童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仕启
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仕启电话询问郎春燕(已判刑)是否愿意收买其手中的一名女婴。郎春燕明确表示愿意。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郎春燕赶到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人张仕启的暂住地,被告人张仕启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出卖给郎春燕。后郎春燕将该女婴带到山东省金乡县,伙同王合英(已判刑)通过他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吴再华。2007年9月6日,吴再华主动将该女婴送至公安机关。
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张仕启在原籍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移交南京铁路公安处。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仕启以出卖为目的,出卖婴儿一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仕启犯拐卖儿童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仕启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仕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界提示】
出卖婴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婴儿的人身权利,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可构成拐卖儿童罪,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规定了较严格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法律界提示,不要为了牟取钱财而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否则将会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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