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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敲诈勒索案

2011-07-26 15:10:02 来源:


林某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被告人林某于2007年1月16日21时许,纠集杜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到七里香饭店,先对该店老板孙某进行言语威胁,接着强行将其带至上岛咖啡店一包房内。随后,被告人林某以曾在七里香饭店被店员陈某某摔倒为由向被害人孙某索要5000元,同时杜某某、石某某在一旁拍桌子,并以不拿钱要被打的语言相威胁,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嗣后,上述三人将被害人孙某带回饭店取得一张银行储蓄卡,然后到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由被害人输入密码,杜某某取出人民币5000元,林某从中分得1700元。
  2008年11月24日,被告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律界提示】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常见的罪名,敲诈勒索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特征是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和内容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以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本案被告人采取的威胁手段。遇到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法律界提示被害人要冷静、理智,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不要做冒险地反抗,要尽量记忆行为人的体貌特征,事后抓紧时间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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